專家預言 四大名著游戲商標爭奪戰(zhàn)將是持久戰(zhàn)
廖俊銘預言:中國四大名著游戲商標爭奪戰(zhàn)將是一場歷經(jīng)十年八年始分勝負的持久戰(zhàn)。
廖俊銘是中國知識產(chǎn)權研究會的專家,早在2006年3月,他便接受廣東中山歐卡曼制衣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對日本游戲公司已通過初審公告的有關我國四大名著游戲的商標提出了異議。
近日,廖俊銘從國家商標局異議處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了解到,三家日本公司對在2006年被國內企業(yè)提出異議和爭議的中國四大名著游戲商標,已悉數(shù)提交了答辯書!斑@充分表明,中國四大名著游戲商標爭奪戰(zhàn)已從阻擊進入正面交鋒,而且日本公司決意走完‘異議裁定’、‘異議復審裁定’、‘爭議裁定’、‘司法判決裁定’這幾個法律程序的意圖已經(jīng)非常明顯,這樣算下來,這場商標爭奪戰(zhàn)不會在短時間內有結果!绷慰°懻f。
10件搶注四大名著商標申請被駁
不過,讓廖俊銘等人備感欣慰的是,日本巨摩公司的10件與我國四大名著有關的商標申請,近日已相繼被國家商標局駁回。
廖俊銘告訴記者,日本巨摩公司、光榮公司和科樂美公司等先后申請注冊我國的四大名著商標共有40多件,在2006年2月初被他發(fā)現(xiàn)時,已有近10件被核準注冊、10余件予以初審公告,其余的仍在待審中。中山市歐卡曼制衣貿易有限公司在同年3月底率先對“幻想水滸傳”等5件已注冊的商標和“三國志網(wǎng)絡”、“西游記”、“水滸傳”和“孔明傳”等6件已初審公告的11件商標提出了爭議和異議申請,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和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記者在廖俊銘出示的國家商標局商標檔案打印件上看到,日本巨摩公司被國家商標局駁回的10件商標申請都是在2004年3月2日同一天申請的,分別是在第九、第三十八、第四十一和第四十二類的游戲項目上申請注冊的“三國志”、“三國演義”、“西游記”、“水滸傳”和“巨摩三國志麻將”商標,商標檔案“備注”一欄標有“商標已無效”字樣。而巨摩公司先前在2006年初已公告或注冊的第三十八類“三國演義”、第九類“西游記”、“水滸傳”和“巨摩三國志麻將”商標已被歐卡曼公司提出異議或爭議,檔案流程顯示案件待審中。
搶注會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后果
據(jù)介紹,中國四大名著中的《西游記》、《水滸傳》、《三國演義》被多家日本游戲公司在第九類、第四十一類的網(wǎng)絡游戲等項目上搶注成商標。而且日本游戲公司搶注游戲商標的手法十分高明,除了名著的本名注冊外,還將一部名著申請注冊為多個系列商標,為日后推出系列游戲鋪路。
廖俊銘說,日本公司成功搶注中國四大名著的本名商標和系列商標會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后果,那就是,今后國內動漫界一旦出現(xiàn)從四大名著衍生出的網(wǎng)絡游戲,日本公司就可以在適當時候揚起WTO規(guī)則的“大棒”提起侵權訴訟,甚至全面封殺。
據(jù)介紹,繼歐卡曼之后,浙江省電視藝術家協(xié)會動漫專業(yè)委員會聯(lián)合多家動漫企業(yè),共同向商標局對日本游戲公司已通過初審公告的商標提出了異議。但對日本公司已搶注成功的系列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的,目前僅有歐卡曼一家。廖俊銘從商標評審委員會證據(jù)交換轉寄的答辯書材料中發(fā)現(xiàn),日本光榮公司還在中國臺灣、日本和韓國成功注冊了“三國志”等系列商標,這家公司曾在2005年開始向中國一些網(wǎng)站發(fā)出了侵權警告公證信。
“對于被日本游戲公司搶注獲得注冊的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依據(jù)商標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超過五年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將通過嚴格審查才會決定受理與否,若到了這種地步,就十分麻煩了。”廖俊銘擔憂地說。
有必要重提“文化例外”
四大名著被搶注成商標的事件披露以來,如何立法保護中國古典名著的知識產(chǎn)權已成社會上的熱門話題。
在2007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xié)委員張慶成提交了《關于加強古典名著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建議》的提案;電視劇《西游記》孫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齡童(章金萊)曾在其博客上發(fā)表文章,堅決反對美、日等外國影視中“唐僧和悟空談戀愛”等類似的情節(jié)設置和日本游戲公司搶注中國四大名著商標。
“像四大名著這樣的民族文化遺產(chǎn)、瀕臨消亡的民間手藝等,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不受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就應該被例外保護!绷慰°懻f。
據(jù)了解,“文化例外”概念最早產(chǎn)生于上世紀90年代初。在法、美關于關貿總協(xié)定的談判中,法國意識到國家和民族文化獨立的重要性,反對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務貿易,認為在文化領域不能適用WTO貿易自由原則。隨后,其他歐洲國家和加拿大等國紛紛響應,支持這一主張,確定了界定“文化例外”的6條標準,其主旨是保護本國文化不遭受別國文化沖擊。
2005年10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三十三屆大會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xiàn)形式多樣性公約》明確,國家有保留、通過和實施他們認為對保護其境內文化表現(xiàn)形式多樣性有益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權權利。據(jù)介紹,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沒有對視聽服務做出最惠國待遇例外保留,因此這一公約為我國保護民族文化(包括傳統(tǒng)文化和民間文化)提供了國際法依據(jù)。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建民認為,四大名著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chǎn),根本不是日本公司的獨創(chuàng),注冊商標需要具有“顯著性、獨特性”才有可能被批準。而且,按照世界各國的慣例———“兜底條例”規(guī)定,“凡是違反社會價值觀或者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商標注冊,都可以予以駁回”。根據(jù)這兩點,日本公司搶注四大名著商標就根本站不住腳。(記者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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