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官員近來頻頻“悄悄”復出,引發(fā)問責官員如何復出以及完善官員復出制度的大討論——
問責官員復出不能“霧里看花”
據(jù)媒體4月1日報道,2008年10月,在擔任陜西省寧陜縣交通局長期間,因通村公路建設出現(xiàn)嚴重質量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田為斌被責令辭職。5個月后,他被擬任寧陜縣民政局局長。此消息一出,再次引發(fā)了民眾和輿論對問責官員復出機制的高度關注。
問責官員能不能復出?如果能,該怎樣讓復出程序公開透明?民眾和輿論對問責官員復出頗有微辭,是反應過激,還是說明我們在問責官員復出制度設計上存在不完善之處?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走訪了有關專家。
被高調問責的官員,卻又能低調復出,引發(fā)社會熱議
3月24日,有媒體稱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山西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早已復出并長期擔任該縣縣長助理一職。
3月25日,媒體報道稱被撤銷甕安縣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已悄悄“復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上述報道,使王振俊和王勤再次成為新聞人物。而短短兩天,兩位官員復出的新聞,引發(fā)了人們對于問責官員復出機制的討論,兩位官員都因問責風暴黯然下臺:時任洪洞縣副縣長的王振俊對“黑磚窯”事件難辭其咎,時任甕安縣委書記的王勤在甕安事件處置中存在明顯失職。
事實上,王振俊和王勤并非問責官員復出爭議的唯一“受害者”。
之前,因“黑磚窯”事件被免職的臨汾市堯都區(qū)副區(qū)長段春霞被任命為堯都區(qū)區(qū)長助理,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曾引起廣泛爭議,最終堯都區(qū)取消該任命。
因派人進京拘傳披露西豐縣丑聞的記者,而被網(wǎng)民稱為“史上最?h委書記”的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曾被披露擔任遼寧省省鐵城際軌道交通工程辦公室副總指揮,因民眾和輿論對他復出的質疑,最后不了了之。
從上可看出,這些官員有相似的經(jīng)歷和遭遇:都曾被高調問責,又低調進行了復出,雖然有的復出計劃最終因社會的高度關注而“夭折”。
“從上述官員的復出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非正,F(xiàn)象,那就是披露他們復出,依據(jù)的并非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公示,而是媒體的報道。這值得引起深思。從目前情況看,很多問責官員的復出都是悄然進行的,給人以‘云山霧!杏X,因此往往令民眾對他們的復出產(chǎn)生高度質疑,引發(fā)社會熱議!北本┦芯﹤惵蓭熓聞账R來業(yè)律師對記者表示。
“民眾并不是反對問責官員復出,而是反對他們‘悄悄地’復出”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設責任政府的力度不斷加大,官員因問責而“下馬”的現(xiàn)象正在不斷增多。
這些問責官員的出路、安排問題引人矚目。而幾乎每次有關他們復出的新聞,都會引來議論紛紛。
從議論來看,對問責官員復出,社會總體上持一種寬容的態(tài)度。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官員也是人,也有犯錯的時候!奔易”本┦胁絽^(qū)天通苑西三區(qū)的紀維生對記者發(fā)表了他的看法,“對于那些有能力,又敢于承擔領導責任的官員,應該給他們一個改正的機會!
而專家們也表達了類似觀點。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無論是本著‘治病救人’,還是‘發(fā)揮余熱’的精神,有些官員復出本身并沒有錯,這表明了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對于違法違紀官員,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視其具體情節(jié),安排合適的職位,讓其繼續(xù)發(fā)揮有益的作用。這體現(xiàn)出政治理念與制度的理性!
“對那些頗具才能而又非主觀犯錯的官員長期閑置不用,是一種人力資源的浪費!焙鲜∩鐣茖W院人才學研究所所長胡躍福研究員也對記者說,“問責的官員中,有些在事件中并不負有直接責任,他們主動辭職更多的是因為道義的原因,對這些官員,應安排他們適時、合理地復出,給他們發(fā)揮才能的出路!
而2002年中共中央正式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也明確規(guī)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
“問責官員的每一次復出,之所以都會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是因為這些復出大多都是在一種非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進行的,有暗箱操作嫌疑,這是引起民眾反感、引發(fā)民意反彈的重要因素。”諶來業(yè)律師表示,“實際上,民眾并不是完全反對問責官員復出,而是反對他們悄悄地復出。”
目前的官員復出機制存在制度軟肋,平息爭議應從制度建設著力
4月1日,《廣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開始施行,《辦法》規(guī)定原崗位犯錯調職后仍要追究責任、問責后一年內不得提拔、黨委領導也要問責。
“這是在有關規(guī)定中第一次對問責官員提拔任用作出明確限定,但遺憾的是對問責官員如何復出并沒有作出詳細的制度安排!敝R來業(yè)律師表示。
“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責官員復出機制仍然欠缺,這是人們對一些復出官員產(chǎn)生強烈質疑的根本原因。”胡躍福研究員對記者表示,“對于這些官員的復出,普通民眾自然會感到困惑:他們?yōu)楹芜@么快就能復出?憑什么讓他們復出?對于他們的重新任用,為何總讓民眾感覺像‘躲貓貓’似的?”
同樣,2002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也沒有對引咎辭職人員的重新任用作出規(guī)定,僅在第6章中有如下規(guī)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jù)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正是‘適當安排’這一模糊表述為問責官員復出留下了制度后門。”諶來業(yè)律師對記者表示。
“官員復出容易引起人們的爭議,主要是人們對官員復出的原因、條件和程序不清楚。”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副主任龔維斌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存在著官官相護現(xiàn)象,對于失職的領導干部象征性進行責任追究,為了平息群眾的不滿情緒,要么讓其‘冷卻’一段時間,然后官復原職,要么異地做官或者平調到其他重要崗位。群眾對這些做法十分不滿。”
“目前我國已經(jīng)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官員問責制度,現(xiàn)在是到了盡快建立官員復出機制的時候了,通過建立規(guī)范、透明的復出制度,讓民眾清楚知道什么情況的人可以復出,其復出的原因是什么,依據(jù)在哪里,才是平息當前社會爭議的必由之路,也是對復出官員的一種更好保護。”胡躍福研究員告訴記者。
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副院長齊善鴻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態(tài)過類似觀點,“如果官員復出過程不公開、不透明,這不僅違背了問責制對失職者進行懲罰的初衷,也在形式和過程上,破壞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問責,弱化了對他人的警示。符合條件復出的官員,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開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時時面對質疑和處處解釋。因此,公開和透明地復出,對政府、公眾和復出個人才算是負責任的做法!
本報記者 曹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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