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6日電 2000年9月3日傍晚,三峽大壩泄洪七號壩段的3號巨型塔帶機內外皮帶機與塔身連接處耳根部突然斷裂而發(fā)生倒塌跌落事故,正在內外皮帶機上檢修作業(yè)的30名工人從19.6米的高空墜落,造成包括地面施工人員在內的3人死亡、30人傷殘的嚴重后果。據檢察日報報道,14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派出法官專程赴湖北宜昌,將美國一家公司履行的第一期賠償款99萬美元,送到了33名三峽工地傷亡民工及其家屬手中。
事發(fā)兩年,除去3名死者家屬各獲得了8萬至10萬元人民幣不等的工傷賠償,其余30名傷者卻遲遲未獲得任何賠償。受害者及其家屬認為工傷補償不足以彌補其人身傷害損失,但數次與出事塔帶機的設計、制造商美國羅泰克公司交涉未果。
2003年3月,他們便以美國這家公司制造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為由,依我國有關涉外民商案件管轄權的有關規(guī)定,向湖北省會城市武漢市中級法院提起了產品質量侵權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他們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3000余萬元人民幣。
由于中國對涉外產品質量侵權賠付標準,沒有專門立法,如按現(xiàn)行賠償標準處理最發(fā)達國家美國與發(fā)展中國家中國之間的侵權賠償案件,則不能體現(xiàn)公平原則。為了讓受害者獲得應有的司法救濟,承辦此案的武漢市中級法院法官們展開了艱苦而細致的調查與協(xié)調工作。
據悉,在調解過程中,美國公司曾對是否接受中國法院的裁判心存顧慮,為此承辦法官赴上海與美國公司人員直接交換意見,做調解工作,終于使此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即依照協(xié)議自覺履行了第一期賠償款項99萬美元。
業(yè)內人士稱,此案的訴訟及調解結果,填補了中國《產品質量法》是否適用于外國產品和因涉外產品質量造成損害的賠償金如何確定等多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