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fā)新模式的利弊分析
專家認為,如果推行新的房地產開發(fā)模式,將帶來諸多好處,但同時也存在幾大難題需要破解。而新模式的實現,前提是成熟的“代建制”。
一、 新模式至少具有四大利好
陸革認為,這些利好包括:因取消了土地出讓的高資金門檻,使得房產市場得以完全競爭;因取消了開發(fā)商在土地升值上的預期收益,使得開發(fā)商可以專注于企業(yè)在房屋設計、建造上的精力,可以通過降低企業(yè)經營成本、提升企業(yè)經營素質來達到房產市場的公平競爭;因將地產開發(fā)與房產開發(fā)相隔離,實現了地產投入與產出的價值對等;因將地價從房價中剝離,使得政府更易于對房產市場的結構進行調整和房屋價格進行調控。
二、 需要破解的三大難題
現階段如果推行房地產開發(fā)新模式,至少帶來三大難題需要解決,包括:
首先,房屋個體究竟誰來銷售?舊模式下,商品房銷售由開發(fā)商自行銷售。那么新模式下,也是由政府進行銷售嗎?
其次,房屋個體究竟如何定價?舊模式時,房屋定價由開發(fā)商依據土地成本+建設成本+預期利潤并綜合考慮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而確定。那么新模式下,也是由政府如此計算而確定嗎?
再次,房屋質量保障體系如何解決?舊模式下,房屋出售后的質量問題由開發(fā)商負責。那么新模式下,也是由政府一包到底嗎?
三、 從一般商品看商品房銷售
一般商品,基本經歷兩個環(huán)節(jié):生產與流通。僅有的例外,一是汽車,由專賣店經銷;二是商品房,由開發(fā)商自產自銷。那么是否存在將商品房真正轉為流通領域“商品”的可能性呢?
陸革認為,專業(yè)化分工越來越細的原則同樣適用于房屋。直接可以借鑒的模式就是汽車銷售的“4S”店。政府在完成房屋的生產之后(可稱之為成品房),視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分類:一種是直接核定成本后轉為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廉租房等;另一種是定位為商品房,則直接將成品房進行公開拍賣,依照出價高低并綜合考慮實力強、有經驗、信譽好等因素,選擇房屋專賣單位進行“代銷”或“包銷”。
無論“代銷”或“包銷”,質量保障均由專賣單位對購買者負責,并由房產開發(fā)企業(yè)向專賣單位負責(可采取預留部分質量保證金的形式);介于兩者之間,還可以定位一類為低價商品房,即明確最終的銷售價格,仍由專賣單位競爭銷售權以獲得代理利潤。至此,個體房屋的銷售、定價、質保問題基本可以解決。
四、 新模式實現前提:成熟的代建制
新模式的實現,必須要有一個前提:成熟的代建制。應宜遜等專家建議,應借助政府投資項目的便利,在政府投資項目如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農轉居多層公寓中大力推進代建制,不斷探索、總結經驗、完善程序,才能在將代建制推廣到商品房開發(fā)時“管而不死、放而不亂”。(崔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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