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獄中再被控罪
香港特區(qū)政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6日在赤柱拘捕一名28歲男子。他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jié)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香港法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hǎn)”罪(俗稱“洗黑錢”罪)。
該名男子已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勾結(jié)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于6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多家港媒報道,該名男子為正在赤柱監(jiān)獄服刑的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案件提堂后,黃之鋒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后至8月8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diào)查。
據(jù)悉,今年28歲、報稱自雇人士的黃之鋒,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shù)娜艘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gòu)、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采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zhí)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2024年11月19日,香港特區(qū)高等法院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案”進行宣判。其中,罪成的黃之鋒被判囚56個月(4年8個月)。
記者:劉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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