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購買的機票航班臨時取消,近日,張先生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230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我于2006年4月底,通過攜程旅行網(wǎng)購買了被告東方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從北京飛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飛時間為上午9時,票價合計人民幣560元。2006年4月30日,我接到攜程旅行網(wǎng)的通知,稱5104次航班被東方航空公司取消,改為上午10時起飛的5106次航班。由于我5月4日11時要出席一個重要的商務活動,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航班機票,并通過攜程旅行網(wǎng)購買了5月4日從北京飛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起飛時間為上午8時55分,票價合計人民幣790元。
原告張先生認為,我購買了被告的機票,就與被告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被告未經(jīng)我的同意,隨意取消航班,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乘客造成的損失必須予以賠償。我曾在事后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賠償230元的票面差價損失,被告承認我購買和其取消5104次航班的事實,但拒絕賠償。為此,我只得提起訴訟,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石巖 劉妍)